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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指南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抚顺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1.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2. 具有赡养义务; 3. 赡养的老人为60岁(含)以上; 4. 赡养方式为与老人共同生活、分居赡养或赡养老人子女。
二、扣除标准
1. 与老人共同生活的,每月可以扣除2000元; 2. 分居赡养的,每月可以扣除1000元; 3. 赡养老人子女的,每月可以扣除2000元。
三、扣除期限
1. 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期限为自纳税人发生赡养义务之日起,至纳税人不再具有赡养义务为止; 2. 纳税人不再具有赡养义务的情况包括:老人去世、纳税人或配偶去世、纳税人取得赡养权等。
四、扣除方式
1. 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每月预扣预缴时享受; 2. 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的,应在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 3. 选择在每月预扣预缴时享受的,应在当月享受扣除。
五、所需材料
1. 纳税人身份证件; 2.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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